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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有关硬措施

来源:政策法规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3-20 文字大小: |


为坚决防范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持续推动“六查一打” 矿山领域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走深走实,针对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措施:


煤矿领域


一、实施瓦斯防治“六严禁五一律”

严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局部措施代替区域措施以及煤巷 掘进与巷修、打钻等平行作业;严禁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不达 标不消突组织施工;严禁采掘作业遇地质构造、发生瓦斯动力现 象后未补充强化措施恢复作业;严禁切断、过滤、屏蔽安全监控 系统传输数据,严禁包裹、风吹甲烷传感器,严禁删除或修改瓦 斯超限数据。对瓦斯防治机构不健全、瓦斯治理专业技术人员和 瓦斯治理设备设施配备不满足工作要求、瓦斯治理责任不落实 的, 一律停工停产;对发生瓦斯超限和瓦斯动力现象后不采取针 对性措施的, 一律停止作业;对预测数据造假、钻孔施工造假、 抽采计量造假、安全监控造假等行为, 一律顶格处理处罚并纳入 企业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发生瓦斯超限和突出的, 一律 按照事故开展调查并追责问责;对瓦斯治理技术路线不清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 一律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实施水害防治“六必停”

对标落实《煤矿防治水细则》《河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等规定,查清探明水文地质条件,实施防治水“三区”管理,严  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对存在以下六项情形之一的,必  须实施停产整顿: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隐蔽致灾因素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按要求配备配齐机构、队伍、 设备的,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未按规定留设或擅自开采(破  坏)防隔水煤(岩)柱的,未执行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的,未按规定消除水害威胁的。


三、严格标准管理,实施恢复生产“七禁止”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和兼并重组煤矿,严禁复工复 产: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未开展灾 害预防专项培训的,安全风险不能有效管控、重大灾害治理不彻 底的,未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智能化改造的,采掘接续紧张未采 取减产限产措施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证岗不符的,未经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的。


四、坚持分类管理,实施“三个一批”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国家矿山安监局河南局等部门,组织 专家对采深超千米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开展全面安全“诊断”,  对采深超800米的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煤矿开展 安全风险评估。各地要组织力量,2月底前,对辖区内其他正常 生产建设煤矿组织专家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建立“一矿一册、 一矿一报告”档案。根据“诊断”、评估结果,对有资源、有基础、愿投入的煤矿, 一对一定向指导,帮扶提升一批;对现有条件下 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煤矿,采取限产、减人、缓采、禁采等措施, 重点管理一批;对安全管理水平差、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不放心的煤矿,停产整顿一批。 


五、 提高停产整改质效,实施“回头看”

各地要立即对辖区内煤矿逐矿开展复工复产煤矿“回头看” 排查,对未按照《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河南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事故的通知》 (豫工信联煤安〔2024〕10号)要求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  序的,严禁恢复生产;对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  及验收等工作浮于表面、走形式、走过场的,坚决推倒重来;对  煤矿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责令停产整顿;对长  期停工停产的D类煤矿,严格落实盯守责任,逐矿开展现场巡查核查,全面盯死看牢,严防擅自组织生产。


六、严格人员入井管理,严禁超员作业

各地各煤炭企业要建好用好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 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严厉打击隐瞒入井人数、未佩戴人员定位 卡入井和人卡分离等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矿山安监局《煤矿单班 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采煤工作面生产班次作业人数 不得超过25人,掘进工作面作业人数不得超过18人,维修工作面(点)单班人数不得超过8人。


七、严把人员准入,实施全覆盖排查

各煤炭企业要加强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大力提升从业人员安 全意识和安全素养。要立即组织所属煤矿开展人员准入大排查。 “五职”矿长必须有煤矿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 煤矿一线从业经历,“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煤矿主体专业 毕业且有5年以上煤矿一线从业经历。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不熟悉应急逃生路线、不能按规定佩戴自救器的,不得上岗作业


八、 坚持重拳出击,加大“打非治违”力度

各地要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夜查、杀“回马 枪”等检查方式,综合运用通报曝光、追责问责、行刑衔接、联 合惩戒等处理手段,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对顶 风作案、屡禁不止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并公开曝光。存在隐蔽 工作面作业、整合技改期间偷采、安全监控系统造假、违规分包 转包的,责令停产整顿,矿井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越界开采的,移送自然资源部门依 法处理,并通知供电部门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公安机关停止供应 民用爆炸物品;对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3个月内2 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提请地方 政府关闭。建立便捷、有效的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举报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九、全面压实责任,拧紧“责任链条”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煤矿及其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定期下井检查,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了解安全 真实状况和管控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煤矿主  要负责人要强化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落实全员安 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每月组织开展1次全系 统各环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常态化开展“三违”行为自查自纠,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 案“五落实”。紧盯董事长、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责 任落实,严格矿长考核记分,倒逼其履职尽责。推动建立以总工 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灾害防治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进党委常 委和兼任常务副矿长;推行煤矿安全副职双重管理,煤矿安全副 职同时接受矿党政和集团公司安监局领导,选拔任用由集团党委 组织部门商集团安监局提名。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地要完善包 保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具有可操作性的政府领导包保和检 查内容;明确每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明确每处煤矿的联 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人,每半年公开公布煤矿属 地安全监管责任信息。严格“领导+专家”风险排查责任。实行 “专家+专业+专班”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专业技术特长,着 力解决监管执法队伍“人少质弱”问题。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监 督机制,对于未深入开展排查、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的,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原则,实施责任倒查,严肃追责问责。


十、加快推动结构调整,实施分类处置

新建和改扩建后煤矿产能不得低于30万吨/年,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 复杂的煤矿;推动小煤矿较多的市县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对 30万吨/年以下煤矿进行分类处置、分步实施,着力退出一批安 全保障度低、生产效率低的小煤矿。通过严格执法关闭一批,扩边增储保留一批,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十一、加快智能化改造,强化“数智赋能”

全面总结煤矿智能化建设经验和不足,进一步优化、完善、 提升。坚持“1+N”进行统筹谋划,制定全省智能化升级改造系 统解决方案和每个煤矿的具体实施方案。用好政府协调“指挥 棒”,充分发挥河南省煤矿智能化技术创新联席会议作用,统筹 发挥监管部门、煤炭企业、高校院所、设施设备厂商等相关单位 协调创新优势,立足我省煤矿地质实际情况和智能化发展需求, 开展定向攻关、定向设计、定向制造,打造一批先进适用我省煤矿的智能化装备,加速推动煤矿智能化建设,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十二、开展事故复盘,强化以案示警

各地各煤炭企业要严格落实事故信息报送制度,深刻汲取事 故教训,定期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加大对典型事故案例的媒体曝光力度,建立完善事故复盘机制,认真总结规律特点深挖找准问题根源,举一反三排查整改,全面查清补好“麻绳最  细处、木桶最短板”,严防重蹈覆辙。不断增强风险意识,既要  关注出人意料的“黑天鹅”风险,也要盯紧习以为常的“灰犀牛”危机,坚持以大概率思维应对小概率事件,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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