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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煤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

来源:自创 作者:集团新闻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9-14 文字大小: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事故调查处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发[2010]2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1号令)、豫政[2011]40号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追究适用于矿(部)级(含兼并重组矿井“五职”矿长)领导干部。

  第三条 各单位要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矿(部)级以下人员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章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条 事故调查由安监、纪检监察、生产管理部(调度)、人力资源部、政工部(工会)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参加。

  第五条 下列非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瓦斯浓度1.5﹪及以上的瓦斯超限(瓦斯灾害治理期间超限另行分析处理);

  2、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煤与瓦斯突出,误揭突出煤层;

  3、煤层自然发火;

  4、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失去监测监控功能或信息传输中断超过30分钟;

  5、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全矿井无计划停电10分钟及以上;

  6、主提升设备断绳、坠罐(箕斗)、卡罐、斜井跑车、主皮带拉断或撕裂超过10米;

  7、外因火灾;

  8、井下发生透水或突水;

  9、采掘面或巷道发生冒顶、片帮阻断风流或堵人;

  10、压力容器爆炸;

  11、造成矿井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地面生产经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非伤亡事故;

  12、经认定需要集团公司组织调查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管矿井矿长、责任副职,兼并重组矿井矿长、郑新公司责任副总经理或主要领导(董事长或总经理)向集团公司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直管矿井行政正职和安全副职诫勉或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责任副职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兼并重组矿井行政正职和安全副职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责任副职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郑新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或总经理、责任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诫勉或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地面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正职和安全副职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责任副职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经集团公司研究进行处理。

  第六条 重伤事故由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发生1人重伤事故,给予直管矿井行政正职和安全副职诫勉,给予责任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兼并重组矿井行政正职和安全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责任副职记过处分;给予郑新公司责任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诫勉;给予地面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正职和安全副职行政警告处分,责任副职行政记过处分。

(二)发生2人重伤事故或年内累计2人重伤事故,给予直管矿井行政正职和安全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责任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兼并重组矿井行政正职和安全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责任副职记大过处分;给予郑新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或总经理、责任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诫勉;给予地面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正职和安全副职行政记过处分,责任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党委书记诫勉。

(三)发生3人重伤事故或年内累计3人重伤事故的,比照1人死亡事故给予处理;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或年内累计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根据重伤人数和事故严重程度相应比照死亡事故处理。

  第七条 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处理,并按照以下规定先行问责:

(一)发生1人死亡事故

1、井下安全事故给予直管矿井行政正职和安全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责任副职记大过处分,给予党委书记诫勉;给予兼并重组矿井行政正职和安全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责任副职撤职处分;给予郑新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诫勉,责任副总经理行政警告处分。

2、地面安全事故(包括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和矿井地面生产安全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安全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责任副职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党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

(二)发生2人死亡事故

1、井下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或年内井下累计死亡2人的,给予直管矿井行政正职和安全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同一责任副职给予降级处分,不同责任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党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兼并重组矿井行政正职、责任副职和安全副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郑新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行政记过处分,责任副总经理行政记大过处分。

2、矿井年内累计死亡2人的(井下和地面各1人或地面2人),给予直管矿井行政正职和安全副职行政降级处分,同一责任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不同责任副职比照井下或地面1人死亡事故给予相应处理,给予党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2人的,给予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党委书记、安全副职行政撤职处分,同一责任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不同责任副职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给予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党委书记、责任副职和安全副职撤职处分;给予郑新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行政降级处分,责任副总经理行政撤职处分。

(四)由专业化队伍施工的项目,在其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的,专业化公司及矿井双方安全责任按照郑煤安〔2020〕32号文规定执行,对有关责任人处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发生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于迟报、谎报或者瞒报死亡事故的加重一级处理。

      第九条 由上级事故调查部门调查的事故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与本公司先行问责处理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条 事故其他责任人员由事故单位进行追究处理,报集团公司。

第三章其他

      第十一条 发生伤亡事故,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按照《郑煤集团公司单位负责人经营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按照集团公司工资分配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事故调查组根据本规定或上级事故调查部门意见,提出处理建议,提交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由纪检监察部门下达事故处理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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