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普通表格;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riority:99; mso-style-qformat:yes;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0.5pt; mso-bidi-font-size:11.0pt; font-family:"Calibri","sans-serif"; 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minor-latin; 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 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 mso-font-kerning:1.0pt;} 证券代码:600121 证券简称:郑州煤电 编号:临2014-010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在郑州市中原西路188号公司机关本部19楼1905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杜春生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监事11人,实到监事10人,代表11人行使表决权,监事田富军先生因公未出席会议,委托监事杜春生先生代为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公司2013年财务决算及2014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实际经营中出现了《公司章程》第156条第6项第1款“公司未来12个月内计划实施重大投资或存在重大现金支出”和第5款“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情形,公司董事会决定“2013年度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同时也不进行送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购建资产或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所需” 的意见符合公司实际。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与控股股东郑煤集团公司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现象。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并通过《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并通过《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投向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现象。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并通过《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七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所属栏目:煤电新闻 发布机构:管理机构 时间:2014-04-02
/*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普通表格;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riority:99; mso-style-qformat:yes;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0.5pt; mso-bidi-font-size:11.0pt; font-family:"Calibri","sans-serif"; 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minor-latin; 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 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 mso-font-kerning:1.0pt;} 证券代码:600121 股票名称:郑州煤电 编号:临2014-005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收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事项的函》,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等有关规定,经京财会许可[2013]0060号文件批复,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面完成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相关工作。转制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及经营范围保持不变,并继承原执业资格和证券资格,履行原合同及各项法律文件。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延续问题的通知》(财会 [2012]17号)规定,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延续原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和证券资格,履行原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合同,不视为更换或重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本次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不属于更换审计机构事项,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或履行类似程序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特此公告。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所属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机构:管理机构 时间:201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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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栏目:煤电新闻 发布机构:管理机构 时间:2014-04-01
/*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普通表格;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riority:99; mso-style-qformat:yes;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0.5pt; mso-bidi-font-size:11.0pt; font-family:"Calibri","sans-serif"; 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minor-latin; 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 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 mso-font-kerning:1.0pt;} 证券代码:600121 股票名称:郑州煤电 编号:临2014-005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收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事项的函》,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等有关规定,经京财会许可[2013]0060号文件批复,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面完成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相关工作。转制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及经营范围保持不变,并继承原执业资格和证券资格,履行原合同及各项法律文件。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延续问题的通知》(财会 [2012]17号)规定,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延续原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和证券资格,履行原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合同,不视为更换或重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本次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不属于更换审计机构事项,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或履行类似程序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特此公告。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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